公路钢绞线 新《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超龄用工“劳务关系”的规定,今后都变成“劳动关系”?

2025-12-30 23:13:25 190

钢绞线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公路钢绞线,第21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此次新司法解释(二)废止了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废止的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个规定。

一、为什么之前要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

原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分水岭”,其逻辑在于:

1.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衔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最高法认为,若允许已享受养老待遇者再建立劳动关系,将违背该条款的立法初衷,导致“养老金与劳动报酬双重获利”的制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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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合退休制度的内在预设

我国退休制度隐含“养老与就业相互排斥”的逻辑。当劳动者通过养老保险获得生活保障后,其劳动主体资格即被视为消亡,用工关系自然降格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劳务关系。在此类关系中,超龄劳动者仅能主张劳务报酬,无权要求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障。

然而公路钢绞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两大矛盾:

第一,未参保群体的保障真空。大量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却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养老金。他们仍需工作谋生,却被强制排除在劳动关系保护之外。

第二,工伤救济的生死差异。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超龄劳动者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工作中受伤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索赔,需证明用人单位过错;而劳动关系下的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标准更高。

二、今后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是什么关系?

司法解释(二)废止了对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一刀切”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规则,但并未明确此类关系的具体处理方式。

不过,从以下这两部文件的内容中,我们可以预测未来裁判将回归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即双方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2025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从法律层面提出了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标志着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思路的根本性转变。

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预应力钢绞线不再是纠结于“这到底是什么关系”,而是直接明确规定:只要满足“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超龄劳动者可以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等。

《暂行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暂行规定》第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认为,虽然《暂行规定》中对超龄劳动者用工的处理多处明确援引《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超龄劳动用工关系不会是“劳动关系”。因为按照《暂行规定》的保护思路,超龄劳动者可以继续享受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中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相矛盾,在法理上存在冲突。因此,未来很可能会创设一种介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废止该条款,旨在顺应国家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和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顶层政策设计,回应时代背景需求。

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特殊劳动关系” 的创设,还是其他更优的法律规制方式,核心都在于平衡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的推进和完善,超龄用工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清晰、合理。

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维护,能够更安心地参与劳动市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公路钢绞线,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而对于整个社会,这一变化将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劳动力市场的新特点,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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