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钢绞线 中办国办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评价考核办法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近日压实钢绞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碳达峰碳中和综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碳达峰碳中和综评价考核办法
(2026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章 总 则
条 为了发挥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牵引作用,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动地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转型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绿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由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四条 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岗双责,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的工作原则。
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五条 评价考核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国自主贡献目标开展,动各省(自区、直辖市)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六条 评价考核设置控制指标、支撑指标。
控制指标包括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指标压实钢绞线 。
支撑指标包括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域具有代表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指标。
七条 “十五五”时期,国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案,确保实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65以上、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等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和石油消费总量达峰,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力争年度新增清洁能源电量逐步覆盖全社会新增用电量。
八条 “十五五”时期,各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省碳达峰行动案,按照国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并提出相应任务举措。
省行动案应当按时制定完成,经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并作为后续对各省(自区、直辖市)开展评价考核的依据。
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审核省行动案时,应当围绕实现国层面目标,督促地落实新(改、扩)建“两”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等要求,并综考虑不同类型地区的主体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自然资源禀赋等因素,统筹好刚约束和弹调控,体现差异化要求。
九条 “十六五”时期起,每个五年规划期的年,国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阶段目标制定全国碳排放控制行动案,各省(自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省碳排放控制行动案,动逐步实现碳中和。
十条 国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评价考核年度实施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考核细则,并可以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指标体系。
三章 评价考核程序
十条 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
十二条 各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区、直辖市)单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将评价结果以及书面意见送国发展改革委。
十四条 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三核查等式压实钢绞线 ,对有关省(自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十五条 国发展改革委结地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格、不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格”;其余为“格”。
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监委。
十七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广好经验、好做法。
十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班子和有关干部综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励。
十九条 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章 评价考核实施
二十条 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数据。国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二十条 国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统计局应当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制度,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
国发展改革委、国统计局、国能源局应当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二十二条 各省(自区、直辖市)应当结评价考核工作,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科学理分解并压实减排责任,确保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平稳接续,稳妥有序降低传统行业碳排放,坚决遏制“两”项目盲目上马。坚持有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积发挥碳市场等各类市场化减排机制的作用。
有关省(自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的,由国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判定,据实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并在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予以单说明。
六章 附 则
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碳达峰碳中和综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人民日报 ( 2026年04月24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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